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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摘要(二) [打印本页]

作者: 德江    时间: 2008-12-20 00:47
标题: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摘要(二)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摘要(二)  
非住宅房屋安置补偿政策

    第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房屋用途计发搬迁补助费。
  原房屋为办公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商服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发。
  原房屋为生产加工性质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拆迁已出租的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被拆迁人要求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迁期间由拆迁人依据被拆迁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房屋用途为办公的,拆迁人按每平方米10元按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且拆迁时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九条  原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且被拆迁人提供了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和劳动部门出具用工合同的,拆迁人应按上年度平均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停产、停业的,不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三个月计发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计算公式如下:
  停产停业补助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2个月+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过渡期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对被拆迁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补助费。临迁期超过20个月的,从第21个月起,拆迁人应当加倍付给被拆迁人停产、停业补助费。
  上述被拆迁房屋有承租关系的,对房屋承租人计发三个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拆迁人从搬迁验收之日起至进户之日止,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被拆迁人在20日内完成搬迁的,拆迁人应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按上述标准计算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住宅改非住宅的,可比照此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龙江县棚户区改造政策咨询热线:13351428966、58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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