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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违规插播广告追究负责人责任 [打印本页]

作者: 52lj    时间: 2008-12-12 18:00
标题: 违规插播广告追究负责人责任
广电总局昨日关于严禁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节目转播中插播任何商业广告的通知说,近来个别有线电视网络机构在转播和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商业广告,甚至是非法的医疗、药品游动字幕广告,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纪律,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广播电视社会公信力,根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总局17号令)规定,现进一步加强广告播放管理,坚决杜绝在转播、传输节目过程中插播广告。对违规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机构,除对违规机构依法严肃查处外,还应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通知还规定,接到本《通知》后,省、地(市)、县三级有线电视网络机构要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必须及时整改到位,并防止出现反弹。各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相关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于8月1日前上报总局社会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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